日期:2015-12-5(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逝者余老先生的女儿余女士和继子李先生,以老人的長子余先生没有通知他们父亲遗体火化事宜为由,向海淀法院提起人格权纠纷诉讼,记者昨日获悉,海淀法院判令被告分别赔偿两原告2000元。8月18日,余先生在向殡仪馆出示了其持有的老人死亡证明复印件后,將老人遗体进行了火化和安葬。
逝者余老先生的女儿余女士和继子李先生,以老人的長子余先生没有通知他们父亲遗体火化事宜为由,向海淀法院提起人格权纠纷诉讼,记者昨日获悉,海淀法院判令被告分别赔偿两原告2000元。
去年7月5日,余老先生因病在医院去世。余老先生的3名子女,未就火化一事达成一致,并争抢老人的死亡证明。经协商,医院为李先生和余先生分别开具了老人死亡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证明了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有医院印章和医生签字。
8月18日,余先生在向殡仪馆出示了其持有的老人死亡证明复印件后,將老人遗体进行了火化和安葬。
为此,余女士和李先生称,余先生在火化老人遗体前没有通知其二人,侵犯了他们對父亲遗体进行吊唁和瞻仰的权利,给他们带來了精神痛苦;另医院和殡仪馆也存在过错。余女士和李先生遂诉请3名被告向其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其二人精神抚慰金10万元。
余先生则认为,其处理父亲遗体并进行安葬,这是義务而不是权利,自己没有侵犯原告的权益。医院和殡仪馆均认为,其处理老人遗体的行为没有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余先生处理父亲遗体的行为不属故意侵权,但余女士和李先生未能在遗体火化前瞻仰、告别,造成了二人的精神痛苦,故酌情判令其向二人各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医院与殡仪馆没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