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3-28(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新《广告法》实施湖南首案今日立案 海清遭起诉
新《广告法》实施湖南首案今日立案 海清遭起诉红网长沙9月1日讯“爸妈关节痛,我选谷比利”“关节痛、就用谷比利”……这是艺人海清代言的谷比利R禾润片的广告语。看到该广告后,湖南30岁的刘先生在一号店网络商城为父亲购买了数盒“谷比利”,但发现该产品并未达到实际疗效。在新《广告法》正式实施之际,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高接收此案,今天上午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为该案办理了立案手续,将谷比利R禾润片的生产者营养屋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与其代言人黄怡同时列为被告。“我接到这个案子是在8月份,选在今天立案也是赶巧。”刘高称。“明星代言人对消费者影响非常大。我的当事人称,自己也是基于对海清的信任购买了该产品。”根据新《广告法》第18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且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等。经何先生查询得知,谷比利R禾润片只是保健品,国家食药监总局核准的保健功能为“增加骨密度,增强免疫力”,并不具备预防、缓解或治疗骨痛关节痛的功能。“这也涉及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等问题,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今年出台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刘高介绍。对于明星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刘高律师也解释道,由于海清该代言广告在新《广告法》实施之前,而民事法律一般只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如果该广告不再使用,海清无需承担责任;而如果该广告继续使用,代言人海清将承担连带责任。相关链接:除了保健食品广告不得使用代言人外,新《广告法》还进行了一系列严格规定,比如:①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③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④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受的方式。⑥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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