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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规定社会保障不落实不得征用农民土地房地产

日期:2016-3-17(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我省出台规定:社会保障不落实不得征用农民土地_房地产

本报讯昨日,从省政府获悉,我省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社会保障等方面提出要求。 社会保障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 《意见》表示,我省将把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必经程序,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要把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作为就业和职业培训重点对象,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把大龄和老龄人群作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 就业服务: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失业就业登记制度 根据规定,全省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向被征地农民开放,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 职业培训:被征地农民培训,政府买单 各级政府要制定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职业培训计划,利用技工学校等教育培训资源加强对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的职业培训,通过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创业能力。被征地农民职业培训可按照城镇失业人员培训补贴办法及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社会保障:养老、医疗均有保障 城市规划区内处于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如果已在城镇企业就业和已转为城市户口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的,均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和城市规划区内的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在医疗保障方面,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单位就业的,可以随用人单位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办法参保;被征地农民中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缴纳个人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政府补助,其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失业保险方面,征地后转换为城镇户口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工伤和生育保险方面,征地后在城镇中实现稳定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通过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和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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