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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乘客被贼打伤司机放纵不理公交公司被判赔

日期:2017-11-15(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乘客在乘坐公交车时遭打,公交车司机不仅对乘客报警的请求置之不理,更放纵打人者逃跑。2011年12月31日,(意识丧失引起原因沈阳)和平区法院审结此案,由巴士公司负责赔偿乘客损失共1783元。法院认为,巴士公司的驾驶员明知车上存在不法行为而不制止,违反了运输合同确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乘客被打司机放人2011年7月1日21时许,肖女士乘坐沈阳丰城巴士有限公司237路公交车,当车行至和平区南五马路附近,一男子拉开肖女士的背包带准备行窃时被发现,男子将肖女士打得血流满面。肖女士揪住该男子大声喊:“司机,报警,别停车,别开车门!”而司机对她的呼救并未理睬,在两站中途停车,打开车后门,将该男子放走。肖女士到沈阳市公安医院治伤,共发生医疗费1099.8元。肖女士认为,237路公交司机缺乏职业道德,未尽协助义务,放任行窃打人者下车逃走,导成年癫痫致她无法索赔,巴士公司应赔偿她的损失。肖女士将巴士公司告上法庭。公交称司机不知情丰城巴士公司辩称: 这是一起意外伤害,与我公司无关,司机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到站下车是正常的行为,没有理由不开门癫痫患者的护理扣留谁。至于肖女士与所谓的那个小偷为什么打架,司机和公司都不知道,把责任推在司机身上不妥。司机并没有放纵所谓小偷下车。但法院查明,司机确实在两站之间放人下车了,肖女士也确实受伤了。肖女士认为,乘客已经与公交公司之间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交公司有保证乘客人身财产不受侵害并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据此,沈阳丰城巴士有限公司已经构成违约,应该对她的合理内蒙古治疗癫痫费用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公交违约被判赔偿法院认为,本案肖女士自乘坐丰城巴士公司的公共汽车时起,即与丰城巴士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肖女士在乘车时人身受到他在运输过程中应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至于“合理范围”的界限,应当依个案情形加以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对第三人侵权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限定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比如有乘客发现小偷,司机有义务积极报警,并协助抓小偷;遇到车上有突发疾病病人,有义务打120救助。由于公交车上经常发生偷窃行为,也不能随意扩大公交车的安全保障义务。刑事犯罪的突发性、不可预测性和犯罪手段的多样化,对犯罪行为的制止,并不是普通公民或者企业有能力履行的法定义务。对于公交车上的偷窃和第三人侵害,司机只要履行应尽的救助义务,就不应承担乘客的损失。(记者周贤忠)(沈阳日报 周贤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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