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11-6(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解除婚约讨要彩礼录音证据是否有用 >
【案情】
2003年10月,男青年张某与女青年庄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4年春节,张某依农村习俗由媒人经手给庄某彩礼人民币28800元,另送金戒指、项链、耳环等物。此后,经过数月接触,张某发现与庄某性格不合,欲解除婚约。但张某担心:自己提出终止婚约,送出去的彩礼就打“水漂”。2004年6月,经过长达半年的煎熬,张某最终忍不住提出了与庄某分手的要求。这半年中,颇有心计的张某私自录制了其与庄某的谈话,谈话中涉及彩礼的相关情况。
分手时,张某向庄某索要彩礼,但庄某拒绝返还彩礼。无奈之下,张某将庄某告上法庭。法庭判决,庄某全额返还张某送的彩礼。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武汉的治疗癫痫病医院哪家更好自录制其谈话,能否被法院采信?(2)张某返还彩礼的诉请是否依法有据?
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70条,其中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法院应确认其证明力。根据规定,法院采信上述录音资料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有其他证据佐证;(2)取得手段合法;(3)无疑点。张某录制其与庄某谈话后,取得了媒人证言,此符合条件之一。张某尽管未经庄某同意私自录制,但此行为并不构成对庄某的侵权,此符合条件之二。张某录制的谈话,前后连贯一致,不存在剪切、拼接等,此符合条件之三。据此,法院采信了张某提供的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
张某主张返还彩礼的诉请在法律上有直接规定。对此有人提出过这样的困惑:给付彩礼是赠与行为,因而返还权的行使和取得与《合同法》相悖。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从农村的实际情况看,老百姓给付彩礼是迫于习惯做法。给付彩礼本身就蕴涵着对方答应结婚。严格地说应将其视为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哈尔滨做癫痫医院。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一旦没有缔结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应恢复到初始状态,彩礼应当返还赠与人。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70条:一方当事人提羊角疯是什么引起出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辽宁最好癫痫医院应当确认其证明能力。第三项: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文件,法院应确认其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张建春 张海荣
新华网江苏频道启东3月20日电